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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和区域划分:“建置”可以理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构建,建立。“区域划分“可以理解为:对此区域属于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划。前者是确立资格;后者是确立内部结构。
那么“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项职权由国务院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点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乡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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