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律条文,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条件

 2023-12-29  阅读 249  评论 0

摘要: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的条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

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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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的条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嘛?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三、合伙合同纠纷起诉需要撤销协议吗?

不用。原合同作为证据。才有理由起诉的。

四、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吗?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五、重大误解制度的由来?

重大误解的继受法背景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制度,依学界通说发挥着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作用,但其立法背景一直是一个未解之谜。尽管没有找到直接的背景资料,但是从当时出版的各种阐释性书籍来看,对于重大误解制度的论述,很多都与苏联民法教科书的介绍十分接近。如果进一步来看这一时期的国内著作和苏联民法教材中的错误制度,就会发现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民法典119条关于错误的规定及其通说的学理有相似之处。如在错误发生的事项上,大都列举了诸如法律行为的标的、标的物的性质、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而在错误的重要性程度上也基本采用了“如果行为人知道内容是错误的,他就不实施这种民事行为,并且社会上的一般人也是这样认识的”这一标准。

六、民法重大误解.欺诈区别?

你好,我国民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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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重大误解区别欺诈:指当事人乙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法律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民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在此基础上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效力不同 欺诈:系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重大误解: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相对无效。

二、是否有主观恶意 欺诈:一定带有主观恶意且故意实施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是表意人自己对事件的理解缺陷所致,不一定存在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

另外,欺诈:民法将该行为作为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合同法则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是,欺诈的合同无效。欺诈的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

2、须使对方陷入错误并订立合同。

3、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

4、已成立的合同对受欺诈人重大不利。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并成立合同。

2,行为必须与其效果意思不一致。

3,必须是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

4,表意人的不知或误解是对合同重要事项的误解,并在结果上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七、重大误解指的是什么?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八、因自己失误标错价,与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因自己失误标错价,与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九、网店商品标价错误,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

  因自己失误标错价,与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十、动机错误和重大误解区别?

动机错误,亦称“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种特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缺乏正确的认识。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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