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是需要写在合同里吗,中介费合同上需要注明吗

 2023-12-28  阅读 504  评论 0

摘要: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中介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吗?如果是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的当事人原因而解除了合同,中介费一般是不予退返的。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承担

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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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吗?

如果是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的当事人原因而解除了合同,中介费一般是不予退返的。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承担方式,等在委托合同建立时应予以约定。  一、什么是关于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二、居间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居间人(中介方)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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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三、在法律上可以拒付中介费的理由:居间人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相关证据,比如笔者刚刚胜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经过笔者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从而法院认定了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我方取得了的最终胜利。  四、拒付中介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居间人己经促成合同成立,而由于委托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解除。一般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都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追讨中介费或不退还中介费,而交中介费的一方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二、总包合同未签订进场施工如何索赔?

总包合同未签订进场施工必须索赔:

1.工期索赔,总包合同未签订说明项目还没有招标,进场施工单位不一定是中标单位,先进场势必造成中标单位进场延误,造成工期延误;

2.费用索赔,项目没有签订,说明工程的施工方案待定,中标单位进场必然对原有施工内容进行清理,要发生费用索赔。

三、什么是工程项目全额施工合同?

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并且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的工程项目。对于很多的城市建设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完成的,一个施工团队作为承包方,来完成自己的建设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建设施工,一般都是在一些有设施需要建设的时候签订的合同,统一由施工方来完成项目建设,等到竣工之后,获得尾款或者是全款的一种合同模式,对于双方来说,都应该受到合同的规范,并且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四、合同中怎么明确开票与不开发票?

可以在合同中说明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开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五、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哪些事项?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假设投资者提供100万元的保证金,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200万元。  因此,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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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场协议中是否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

是的,需要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

因为这样的话,从合同签订的角度来说,属于更加的规范和全面,如果没有明确这一条件,很有可能在后期出现扯皮现象。

七、甲方为什么要求未签合同先施工?

甲方一般为抢工期,会要求中标单位未签合同先施工,主要是有些项目由于业主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抓紧时间履行建设程序,造成各项工作滞后,一般项目批复都要求得有完成期限,如果按照招标完成后再签合同,办理开工手续等流程肯定完不成,因此要求中标单位尽快进场施工。

八、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的费用

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的费用

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房东和租户通常会商讨并达成一致,明确约定租金和一些常见费用,如水电费、燃气费等。然而,有时候有些费用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可能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一些常见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的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卫生费用

有些租赁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卫生费用的支付责任。卫生费用通常包括清洁费用、垃圾处理费用等。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卫生费用的支付责任将由双方协商决定。有些合同中规定了具体的清洁要求,租户需要在租期结束时将房屋清洁归还,否则可能要承担额外的清洁费用。

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也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未明确规定的费用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正常的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然而,如果损坏或需要维修的物品是由租户造成的,租户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

因此,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房东和租户应明确约定,哪些维修费用由房东负责,哪些维修费用由租户负责。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通常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安全服务费用等。某些租赁合同中可能并未明确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和租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费用的分摊。

如果是公寓或共享住宅,可能还需要明确约定其他共用设施的费用分摊,如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等。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作为补偿。有些租赁合同可能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支付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如果租户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房东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然而,违约金的数额应合理,并不能随意确定。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依靠法律规定来确定。

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提到的费用之外,租赁合同中可能还有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费用,如停车费、宽带费、电视费等。

当这些费用未明确规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参考市场行情或者依靠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结

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努力明确约定所有费用,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和争议。如果合同中某些费用未明确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参考市场行情或依靠法律规定来解决。

如果遇到争议,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仲裁解决。最重要的是,租赁合同应公平、合法,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九、ppp项目联合体施工合同如何签订?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即通常所谓“甲方”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不需要也不应当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相同内容的分承包合同。

所谓“甲指分包”(甲方指定的分承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而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不是“甲指分包”,而是专业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不是总分与分包的合同从属关系,而是合同平行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但是,由于两者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交集,应当就建设工程的相关事项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但不是承包合同。

十、ppp项目施工总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总工程量、合同金额、建设期限、结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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