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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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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的承担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不可抗力的承担后果是免责。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等,如果因此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造成损失,合同当事人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拥有应对不可抗力因素的措施,但是没有采取,导致损失的发生,则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即使面对不可抗力因素,也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包括人为的和自然的。人为的有比如拆迁,政府发通知,下星期这片旧房要拆迁改造,属于这片区域的业主必须配合,租房合同只能解约。
还有比如发生疫情感染,需要离家隔离消毒一个月,房子租不了。
自然因素,就有比如地震,强台风等自然灾害损坏了房屋,达到危房级别,不能住人了,也属于不可抗力。
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无效。
就是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现在是没有合同法了,已被民法典所取代。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j客观情况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生活中常见的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低充值限额”、“禁止自带酒水”、收取“茶位费”都可以理解为格式条款。
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无效,但假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所以像“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可以理解为无效的,因为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经营方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譬如幼教机构的《课程销售协议》常出现的“家长有必要在课程期间保护孩子人身安全,教育机构免责”。如果孩子在上课期间受伤,幼教机构以这一条拒绝负责,就是无效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譬如有个例子是手机店安装了某某公司的安防系统,结果安防系统被破解,导致店家损失惨重,店家起诉某某公司要求承担赔偿,某某公司以销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赔就是无效的。
3、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常、智力受损的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父母是可以向主播要回的。
4、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基于某些错误认知糊里糊涂签了合同,等当事人搞清楚状况后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譬如小明买了一个奢侈品包包,对方虽然没有明说是正品,却用各种暗示向小明表达出这个包包是正品的意思,小明误以为包是正品然后就给钱了,事后发现包包是赝品可以主张买卖无效,但前提是能举证对方有诱导行为,所以想用这条主张无效举证是个难点。
5、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6、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公序良俗是个很宽泛的概念,简单的理解就是不道德的约定无效,譬如男人出轨,然后立遗嘱说遗产都归小三,这种遗嘱就是无效的。
7、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譬如小明买了一套房子,手续都办好后,卖家却迟迟不愿交房,后来卖家拿出一份他委托别的中介卖房且成交时间比小明更早的合同,表示要和小明解除买卖合同。如果小明能举证卖家和中介串通伪造买卖合同,小明就可以去法院主张卖家通过中介签订的这份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民法典》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五、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1. 欺诈:如果一方通过欺骗对方的手段签署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例如,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某个商品的质量问题,让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这个商品,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2. 强制:如果一方在威胁或者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和对方签署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例如,如果雇主迫迫员工签署一份违反劳动法规的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3. 不当干预:如果一方利用权力或者地位干预对方签署合同的自由,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例如,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干预某个企业的经营活动,让该企业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自由选择的机会,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4. 对象不确定:如果合同的对象无法确定,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例如,如果一份雇佣合同只规定了双方雇佣关系的基本条款,但没有具体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细节,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5. 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违反司法原则、行业规章、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例如,一份合同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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