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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单位送我培训时,签过延长6个月工作期的协议"——这个约定是需要遵守的,如果非用人单位过错而你主动离职,需要赔偿这次培训的培训费用。
2、“今年6月单位又送我培训,但这次没签培训协议”——这个虽然没有约定培训期限,但是如果你擅自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如果用人单位主动开除你,那么不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这些培训费不需要赔偿。
4、培训工时超过正常上班时间,这个属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参考劳动法44条。
5、如果你有足够证据证明你加班了(培训超过工时),那么他们没有安排调休也没有支付加班费,确实属于违约。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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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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