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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是在雇佣关系持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对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的一种行为。那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呢?下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双方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这是为了保障雇佣关系的稳定和明确,双方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变更的内容和效力。
在书面形式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双方在变更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将变更后的内容清晰地写入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样一来,即使在日后出现纠纷或争议,也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愿。
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来确定的。当需要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变更方式。
2.1 常规变更
对于一些常规的变更,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比如,调整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内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进行变更。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将变更的内容写入协议,然后签字确认即可。
2.2 复杂变更
对于一些复杂的变更情况,可能需要较为详细的解释和约定。此时,双方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补充协议可以将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具体明确地写入,以避免日后产生歧义和争议。
2.3 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能无法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比如,突发状况下的紧急变更,或者受特殊约定和规定限制的情况。此时,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他适当的方式,如口头协议、电子协议等,但需要留下证据以备后用。
在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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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当充分沟通、交流和协商,确保对变更内容的认可,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2 确定变更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确定合适的变更方式,如签订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方式的选择应当合法、有效,并能够确保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3 明确变更内容
在进行变更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变更后的内容应当清晰、具体,并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4 确保留存证据
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确保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书面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等。这些证据将在日后产生争议时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双方在进行变更时,应当充分协商一致,明确变更内容,并确定合适的变更方式。同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合理的变更劳动合同方式可以保障雇佣关系的稳定和双方权益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 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会计变更类型有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主体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会计主体变更是指会计服务的主体发生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去劳动局备案,备案不是必经程序。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企业盖章、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当然,摁手印可以,但不是必须。
缴纳社保时,必须要有劳动局提供的正规劳动合同书,并且该劳动合同是经过备案的合同,这是社保局针对缴纳社保所做出的要求。
公司注销了就没这个公司了,变更就是公司还有
劳动合同备案里的情况用正式文字填写
暂停保险变更后还继续交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在这个公司做了,就不会继续交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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