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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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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内容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企业强制更改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企业强制更改劳动合同显然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关于补充提问的回答。
公司原隶属某教育集团,现在想要单独分拆,员工在本周一收到消息本机构已经重新注册,周三被要求周四就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对象直接更改,是否等于旧合同被强制作废?
理论上说新合同的签定当然意味着原合同的失效,这个谈不上强制的问题。但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不签新的合同。那么不签订新合同就不能上岗是不是属于欺诈行为?
不属于欺诈行为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这是因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不签订新合同就不能上岗不存在以上要素。
1、一般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除非是单位主体不存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需要看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如果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原来的工龄都给你们计算,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可以自己制定劳动合同,但是要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企业改制到新单位的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即在原单位的工龄与新单位工龄连续合并计算为本企业的工龄。年龄超过55周岁的员工,新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氨纶分不同亮光度形态﹐通常有透明、白根、半透明、哑色四种,具体特点如下:
透明(CLEAR- LUSTER)﹕表面纤维较平滑﹐故反光成透明﹐摩擦率低﹐条干均匀度较差﹐ 上色亦较差﹐适宜与短纤类材料生产,经织物采用多。
白根(DULL- LUSTER)﹕即本白﹐表面纤维较凹凸不平﹐摩擦面大﹐上色效果好﹐适宜配 长纤类生产,粗支根用,如胸围品及辅料用多。
半透明(BRIGHT- LUSTER)﹕内加进钛白粉及防滑剂﹐对化学剂较强抵抗力,游泳衣用多, 因有抗氯功能。
劳动合同企业不可以随便提供,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合同,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谁违犯了这个合同,谁就会付出代价,所以劳动合同企业不可以随便提供给外人,要想到法律后果,要想随便提供给外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和成本
劳动合同当然可以由企业自己来起草和制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内容不仅企业可以自己自定,而且还可以和劳动者来协商制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要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没有规定企业停产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由各个单位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你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所以综合上述,你说的企业不能提供劳动条件是否与法律规定的一致。如果一致,你可以提出离职,还有企业给你补偿的。希望有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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