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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治理的关系: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制度是治理的依据,制度的性质决定治理的方式;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制度的实践过程就是治理。
作为治理体系核心内容的制度,其作用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但是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和制度体系也难以发挥作用。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制度和治理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面,制度对于国家治理起着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作用。只有有了好的制度,才有可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另一方面,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进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既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又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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