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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的核心为嫡长子继承制,即认定和正妻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宗法制度是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一种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夏朝时期确立了王位世袭制;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进一步完备宗法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此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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