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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为交付,登记是用来对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将自己的车卖给了乙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向乙借了车,并卖给了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上属于甲,因此能办理过户登记)。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汽车,但是甲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的,车就归丙,乙只能请求甲赔偿违约责任。机动车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他不像不动产登记是生效要件,它是用来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种制度。像很多的一物两卖行为,基本都是谁能去得对抗要件物件就归谁。
听听别人怎么说:
车辆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车辆一旦在转移后发生事故,还是由原车主承担。
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主义,即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已经发生变动,只不过不经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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