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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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