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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徽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徽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安徽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领导下,接受考生、家长、媒体、社会各界及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安徽大学(国标代码:10357)。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安徽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安徽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八条办学校址:合肥市(磬苑校区、龙河校区、蜀山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安徽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安徽大学在国家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或大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20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录取问题。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十七条非艺术类专业或大类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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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监督电话:0551-63861581,学校纪委办公室
招生监督邮箱:jwb@ahu,学校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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