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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有常住户口的有居民岛屿用“岛”作通名。原以“山”、“峙”作通名的,将“山”和“峙”字专名化,直接在原名称中加“岛”字通名。
屿:大潮高潮位以上,面积在500平方米到10万平方米(不包括10万平方米),岛上有植被生长的无居民海岛,以“屿”作通名,原以“山”、“峙”、“礁”作通名的岛屿,将通名改为“屿”字,原没有通名的岛屿名称,直接在专名后加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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