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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已出现“普通话”一词,清廷1909年规定北京官话为“国语”,民国时期多次制定国语读音,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规定国家通用语言为普通话。国语的前身是明清官话,更早之前则称为雅言。普通话可看作官话方言的次方言。从《唐韵》到宋代《广韵》和明代初期的《洪武正韵》是继承。
新中国的普通话以北京官话语音(区别于北京胡同话)为基础音,加以部分修正(主要是吸收滦平话的特点如直接、清晰、明确)。以滦平话为主要标准——滦平话是北京官话的推行区、记录区,小小区别于北京胡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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