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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麻布岗信息网  浏览次数:288
导读

今天有麻布岗信息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以下内容: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麻布岗信息网(www.517338.com)综合在线信息,汇聚城市生活,美食,购物,旅游,房产,交通,家居,财经,教育,健康,娱乐,历史,汽车,生活消费门户网站

今天有麻布岗信息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以下内容: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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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护人 民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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