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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和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2、附和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除了团体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协商外,其余人身保险合同基本都是属于附和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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