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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7。质因数(或称质因子)在数论里是指能整除给定正整数的质数。
根据算术基本定理,不考虑排列顺序的情况下,每个正整数都能够以唯一的方式表示成它的质因数的乘积。两个没有共同质因子的正整数称为互质。因为1没有质因子,1与任何正整数(包括1本身)都是互质。只有一个质因子的正整数为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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