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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中止其对子女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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