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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如何分期买苹果手机(京东苹果手机分期付款怎么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麻布岗信息网  浏览次数:492
导读

今天有麻布岗信息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以下内容: 互联网金融日报京东起诉买家, "白条"分期付款不还钱P2P1、恒泰证券将通过子公司自建P2P平台恒富金服,今日正式上线。[每日经济新闻]2、7月8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达19家,其中熊猫金控、多伦股份、万里股份、新纶科技7月跌幅均超40%。 [和讯网]3、多伦股份证券简称自 2015 年 7月

今天有麻布岗信息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以下内容:

互联网金融日报京东起诉买家, "白条"分期付款不还钱

P2P

1、恒泰证券将通过子公司自建P2P平台恒富金服,今日正式上线。[每日经济新闻]

2、7月8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达19家,其中熊猫金控、多伦股份、万里股份、新纶科技7月跌幅均超40%。 [和讯网]

3、多伦股份证券简称自 2015 年 7月16日起由“多伦股份”变更为“匹凸匹”股票自8 日开市起停牌。[上海证券报]

4、拍拍贷欲成立征信子公司,未来或将收购一家支付公司。[第一财经日报]

5、据投资者爆料,红兆资本已经关站失联。目前网站已打不开,客服电话和QQ群客服都无人回应。红兆资本去年已巨亏近20亿。[融360]

6、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大中华实业控股有限公司8日收购上海当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45%股份,当天金融成为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旗下P2P平台。[新华网]

7、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君融贷与京东达成战略合作。[齐鲁晚报]

8、饮料包装机械制造企业达意隆1200万增资广州e贷,占广州e贷增资后股权的10%。[第一财经日报]

众筹

1、创投在线联合80家股权众筹及机构筹建成立“中关村股权众筹联盟”。[中国经济周刊]

2、比特币股权众筹网站BnkToTheFuture已完成1000万美元筹集目标,目前该网站仍在继续寻找愿意投资的投资者和公司。[中国投资咨询网]

3、绿地金融全额出资的黑龙江省绿地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8日在哈尔滨挂牌开业。[早报记者]

4、房地产众筹平台无忧我房8日宣布完成500万美元A轮融资,由光速安振领投,途家与当代置业跟投。[新浪乐居]

第三方支付

1、东方财富拟使用自有资金2.5亿元投资易真股份获得其27%股权,公司股票今日开市起复牌。[中国证券报]

2、翼支付旗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服务平台“甜橙小贷”7日正式上线。 [中华网]

3、联想云服务业务集团近日与京东金融集团达成合作,京东钱包正式上线FIDO指纹支付。[中国网]

网销金融

1、支付宝钱包将于7月底开通炒股功能,用户未来将可以利用余额宝的资金直接购买股票。[北京商报]

2、目前共有3家保险中介机构成功挂牌新三板,分别为上海盛世大联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舜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有2家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将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并已开发相应的APP。[中国经济网]

3、世纪佳缘与理财团宣布针对婚恋市场研发并推出新型婚恋理财产品“佳缘理财”。[Donews]

4、平安产险在全球车险领域内首推“电话直赔”服务,符合适用条件的客户可通过一个电话完成理赔全过程。[和讯保险]

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发设计出保险行业综合性手机APP中国保险万事通,消费者可以通过该APP了解多家保险公司的热销产品并进行在线咨询。[南方日报]

6、天堂硅谷8日推出互联网金融平台“金福猫”,分为小额理财和私享财富两个板块。[浙商网]

互联网金融企业

1、一用户在京东商城以打“白条”购物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京东商城诉至法院。据悉,该案是京东提供“白条”分期付款服务以来对买家提起的首例诉讼。[新京报]

2、信用保险分析平台IndiaLends获新加坡DSG Customer Partners领投的投资。[创业邦]

3、金融服务BankBazaar完成6000万C轮融资,由亚马逊领投。[新浪科技]

互联网金融政策

1、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允许新设保险公司使用依托于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IT之家]

2、上海正在草拟上海版互联网+行动计划,金融将成“互联网+”深度融合的重点之一。[21世纪经济报道]

互联网金融会议

1、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峰会将于9月17~18日在上海举行。[浙江都市网]

2、第六届互联网金融与支付创新11月3日-5日上海举行。[中华网]

3、2015全球互联网金融高峰会议将于12月在宁波召开。[央广网]

(信息来源:中申网)

本文主要分享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及作为律师的辩护要点。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本罪应当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包括两类,一是以P2P形式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归集,形成资金池,再将债权打包拆分,以债权、基金、信托等形式线上出售,资金通过网络平台调配,在此过程中极易出现时间错配和资金拆分,进而构罪;二是自融,即网络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自身或关联的生产经营或对外放贷,赚取利差;与之相似的还有前文述及的有限合伙型股权众筹模式,在投资者超过50人后也属于非法自融。此外,实务中适用较多的还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

(一)形成资金池

1.网络平台脱离其信息中介的法律属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引公众购买其公司的股权、证券、其他标的(如房屋出租权)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

2.网络平台公开以高额利息进行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继而以拆分资金、期限错配等方式形成资金池并擅用投资者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网络平台公司在形成资金池后,将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或个人、组织挥霍,并未用于生产经营,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自融或变相自融

1.网络平台违背其信息中介的规定,向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均被网络平台及其控制人自用,并未用于宣传之用途,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2.网络平台编造并发布虚假投资标的、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率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所募资金主要用于风险投资、个人消费等,大部分或全部资金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三)套路贷

1.网络平台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借贷平台”等名义,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宣传语诱骗受害人借款,之后以“保证金”“行规”高额砍头息等诱使受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在受害人不能偿还时,以暴力或软暴力催收,可能构成诈骗罪。

2.网络平台和受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将合同金额转入受害人银行账户,制造已将全部款项转入受害人的账户的假象,之后采取手段将借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收回,被害人实际并未全额获得借款金额。此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3.网络平台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受害人无力还款时,“推荐”或指定其平台的关联公司或实控公司等为受害人借款,继而关联公司或实控公司与受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合同”,通过此种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受害人的债务。实务中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经营高利贷

网络平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不特定对象以高息(如超过年化36%)、多次、多人放贷,在不构成诈骗罪等罪名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行为

网络平台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收取加盟费、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引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直接或间接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酬,或直接或者间接从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为依据提酬或返利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网络金融犯罪辩护要点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

根据网络平台或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四个特征来进行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1.从网络平台是否具有融资资质来判断非法性

根据网络平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牌照、行政审批文件等书证,判断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内容。

2.根据平台的宣传方式判断是否具有公开性

根据平台公司是否召开过媒体会、推介会,是否发放过传单、手机短信、宣传册画,是否举办过论坛、讲座、研讨会,是否在平台官网、公众号、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作出宣传等来综合判断平台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

3.根据是否有投资回报确定利诱性

典型的集资类案件中,核实平台是否在宣传时表明“返本付息”“年化收益率xx”“保证本息安全”等内容;投资转股或商品回购等类型的案件中,要注意核实平台是否有“投资转原始股”“筹划上市”“股息分红”“到期无条件赎回”等宣传内容;以在线玩游戏、做任务等方式的集资类案件,需要注意平台是否有“固定期限”“固定收益”“固定投资”等内容的宣传。

4.确定融资对象是否具有社会性

确定平台的融资对象是否为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主要审查投资人的身份、工作信息、其作为证人的证言、平台的宣传对象、途径、材料等内容。

(二)“套路贷”类案件

1.判断网络平台及其控制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行为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审核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三是讨债的手段是否属于暴力或软暴力;四是实际出借金额和合同金额是否一致;五是是否存在刻意制造违约的行为。正确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辩点。

2.重视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工作。网络平台一般都保存有业务的资金流水、借款合同、账册、借还款凭证等电子数据,辩护人要严格审查侦查机关在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存、核实等程序的合法性,防止被污染的电子数据作为指控证据。(图片来源:colorhub.me,侵删)

作者简介:刘正要,上海律师,刑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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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期付款 京东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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