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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甲某想要租一间厂房用于经营,经人介绍找到了有厂房出租的乙公司。双方通过反复协商敲定了租赁事宜,并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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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承租乙公司的厂房3年,租期自2022年3月1日开始,年租金40万元,如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某向乙公司支付了1万元订金,乙公司积极将厂房清空,等着甲某搬进来。不曾想,甲某一直没有动静,并且在短短七天后,就直接向乙公司发出通知,称因为其自身的原因,不再租赁厂房,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虽同意了甲某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甲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在未经乙公司同意且无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下,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甲某也认识到自己出尔反尔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损失,违反了诚信原则,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双方就违约金的金额10万元协商一致,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合同应当诚信履行,诚信原则不仅是我们内心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必须严格遵守。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可依照诚信原则,填补漏洞,作出公正裁决。
本案中,乙公司已经为履行租赁合同作出了付出成本做好准备,且在签约后,租期内的租金也成为乙公司可期待之利益。虽然从签约到毁约仅短短七天时间,甲某也并未实际使用租赁的厂房,看似并未因此受益,但事实上甲某避免了租金支出,而乙公司却已因此造成损失。因此,以诚信原则化解双方纠纷,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恪守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是从古至今的立身之本。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诚信更是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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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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