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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原合同作为证据。才有理由起诉的。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由于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产生争议,导致无法和谐合作而引发的纠纷。在商业领域,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但由于各方利益的复杂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合伙经营合同纠纷也较为常见。
合伙经营合同是合伙关系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各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权益、义务、责任等关键事项。然而,由于合伙经营的复杂性和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伙经营合同纠纷不可避免。本文将就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解析。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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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首先,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在发生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时,各方应当及时协商,加强沟通,通过妥善处理分歧,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具有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同时有利于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
其次,仲裁解决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员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解决具有程序简单、效率高、费用相对较低的特点,适用于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快速解决。
最后,诉讼解决是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当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时,各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强、救济措施全面等特点,但相比协商和仲裁解决,时间周期相对较长且费用较高。
在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相关法律依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合伙经营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经营合同以及合伙关系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有的还需要参考相关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行业准则等法规。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常见的纠纷之一。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化解分歧,共同维护合作关系。当发生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参考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只有通过妥善解决纠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合作的持续发展。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创业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合作的一方“我有资源,但缺乏资金”,而另一方恰恰是“我有资金,但缺乏资源”,双方一拍即合,快速开展共赢合作。
这种合作模式看似完美,实则极易引发矛盾。韬哥的客户赵总经营的公司就因为“资源+资金”的合作模式遇到了问题,
起因是赵总与李总、王总联合开了家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赵总实际出资100万元,股权占50%;李总和王总出资源,他们每人各占25%。结果公司开起来后,李总和王总承诺的人脉资源和项目资源等都迟迟没有到位,公司经营每况愈下。
大部分资源本身很难直接像货币一样进行量化,是否靠谱也很难进行“验资”的,且基于人际关系的不确定性,资源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资源入股者,建议考虑先外部项目单项合作,通过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一事一结,而不是通过股权长期深度绑定,
可以达到一定标准再吸收进公司做股东;或者采取类股权激励的方式,达到一定条件再将该股权进行变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于资源入局者都应慎重考虑其承诺,以免兑现不了。
为了保障各方股东利益,在出资入股的过程中,韬哥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出资协议中,应注意到以教育资源或者以市场资源等出资的,因无法以货币估价,也无法依法进行转让,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以此为基础签订的《出资协议》是无效的。另外,在以非知识产权的技术出资时,也需要注意出资是否面临无效的问题。
第二,因为法律不允许以无法评估的特殊的非货币资源出资,实践中常见以教育资源、客户资源、市场资源、非知识产权的技术等出资,
所以当出资者以此类资源出资的,需要对交易架构,股权架构及章程设计慎之又慎,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风险防控处理,以免出现《投资协议》或者《出资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当实际上以市场资源或者教育资源出资时,但合同又以货币出资的情况下,可与合作各方约定分红比例不按照实际出资行使,给自己的权益再加上一个保护罩。
合同违约产生纠纷后选择到哪里起诉,可以分成两大类情况,一种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保险合同纠纷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以合同纠纷涉及的金额大小、影响大小、是否涉外选择法院的层级进行管辖。另一种情况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条款,有可能选择仲裁或者是诉讼,这个时候要特别注意,在争议解决的条款中只能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和唯一的争议解决机构,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选择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被挂靠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原告无法判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使用人和被挂靠方一同列为被告。
合同纠纷案败诉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败诉的,对公司是有影响的,公司需要按法院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判决。不履行判决书,不及时履行判决书,都将进入司法黑名单,影响征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调解
1、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方式中,调解的部门是双方当事人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仲裁调解,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解决方式中,调解的部门是仲裁机构。
3、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所以,这种方式中的调解部门是法院。
三、合同纠纷去哪里仲裁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可以明确回答:合同纠纷辩论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2)订立合同的标是否明确无误。
(3)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积极等。
一、租赁合同基本要素包括哪些
1、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
2、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3、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责任。
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的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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