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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死价”产生的由来可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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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担心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对施工图纸理解遗漏等因素,为此在发包时采取了“包死”的概念,还有的特殊情况,发包的工程范围无法精确预算,干脆说个价格,该价格肯定是精确预算工程量后的减项。产生“包死价”的原因,肯定与无法确认平米综合单价有很大的关系。 要充分理解当事人之间“包死价”的形成,应该回到定约当初,双方对待完成工程内容的认知,所谓“包死”肯定是针对当时施工图纸尚未完成内容的“包死”,或对当时的施工现状后期工程确认的“包死”发包方肯定进行了测算,承包方也肯定进行了精确的预算,为此双方才认可包死的“包死价”。包死是对“待完成工程”范围内容的包死。 当初的“包死价”是对双方均认可的“待完成工程”范围而言。在施工过程中,“待完成工程”范围发生了变化,可能出现设计上对“待完成工程”范围内,工程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可能形成增项,也可能形成减项。但是不论是工程量增或减项,均不是发承包双方当时约定“待完成工程”的标的。 从另外角度理解,建筑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包死价”是针对双方确定的加工承揽标的下,工程量范围的包死,加工标的因设计上变更,使双方必须服从该变更,施工服从设计是《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故而,针对“待完成工程”的包死,不是对设计变更后内容的包死。 发包方以“包死价”为借口,认为增项内容属于“包死价”范围是错误的。承包方以“包死价”为借口,认为减项内容属于“包死价”范围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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