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2023-12-28  阅读 186  评论 0

摘要: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是为了保障

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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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总则主要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等。其中,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合同的解释、合同价款与计算方式、工程质量要求等。此外,还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备案流程,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要求和各方责任。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了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施工期限的履行等。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一节 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本节重点介绍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的要求,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工程进度计划、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的要求,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二节 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根本要求,也是施工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本节详细介绍了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要求,包括了施工合同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 施工期限的履行

合理履行施工期限是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的重要保障。本节具体规范了施工期限的相关要求,包括了施工期限的确定、工期延误的处理、加班劳动和施工图设计变更等问题。合同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努力确保施工期限的履行。

第三章 工程索赔和合同变更

工程索赔和合同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本章明确了工程索赔和合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各方在索赔和变更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索赔和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索赔和变更的公正和合法。

第一节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索赔请求。本节详细介绍了工程索赔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包括了索赔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索赔金额的计算和核定等内容。各方在索赔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申请,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节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请求。本节重点介绍了合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了变更申请的提出和审批、变更内容和变更费用的确认等。各方在变更过程中应当明确变更范围和变更原因,并依法依规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特殊情况。本章明确了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各方在解除与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正当和合法。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本节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了解除通知的发出和接收、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在解除过程中,各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本节重点介绍了合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了终止通知的发出和接收、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等内容。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终止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索赔责任的追究、争议解决的途径等内容。各方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如发生违约行为,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包括了法规的解释、施行时间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充分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的实施对于规范建设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是根据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文件。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合同备案的范围、备案申请条件、备案手续、备案审核程序以及违规处理等内容。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整顿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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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进合同公平公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备案审核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内容,管理办法规定了禁止备案或限制备案的情形,有效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过程中,管理办法规定了备案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起到了防止虚假备案、弄虚作假行为的作用,维护了建设工程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 提升施工单位管理水平:通过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促使施工单位提升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益。
  •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备案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需要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等。
  • 备案申请条件:管理办法规定了备案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例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实力和经验等。
  • 备案手续:管理办法明确了备案手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备案申请、备案费用缴纳、备案材料提交等。
  • 备案审核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了备案审核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备案合同内容、合同价格、承包单位资质等方面的审核。
  • 违规处理: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以保障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

    为了确保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能够得到落地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备案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应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备案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备案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 制定备案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明确备案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确保备案审核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备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 加强备案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备案信息数据库,确保备案数据的安全和可查性。

    只有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才能够确保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保障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结语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规范化的进一步推进。只有通过严格的备案管理,才能够确保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虽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强制监管,这与承揽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2.合同标的是否构成不动产一部分或添付成为不动产;

    3.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有验收资料收集、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保修期等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专有内容;

    4.合同义务是否在竣工图要求范围内;

    5.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内容是否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

    6.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关于建筑活动概念、范围、分类进行界定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

    实务中,建设方或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门窗的制作安装、建筑砼梁板定制与安装、其他建筑构件的制作、预拌混泥土等分包给第三方。对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仅仅负责制作、运输,且安装是按照甲方要求下进行,不负责此部分工程验收(仅仅对提供门窗、梁板、其他构件进场检验负责),其制作的门窗、建筑砼梁板、其他建筑构件虽然构成了不动产一部分,但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项下的定做合同(四级案由)。又如:第三方仅仅提供现场预拌混泥土,只按照合同约定的配合比提供现场需要的合格水泥砂浆,不参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水泥浇筑,压光、养护等),则为定做合同。

    下面看一个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辖387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能对抗专属管辖。

    裁判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因建设工程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亦将管道与设备防腐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种类。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么?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扩展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

    1、导向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绩效指标的导向作用,绩效指标就是为员工在工作中明确目标,指导工作。

    2、约束作用建设工程合同有些会明确告诉员工那些是应该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与绩效指标相符合,约束员工日常行为和管理规范以及工作重点和目标。

    3、凝聚作用一旦建设工程合同,员工就会利用各种资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来实现和完成绩效目标,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方向。

    4、竞争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定就要求员工要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标,绩效指标明确员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这样就提供了员工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与外部之间的竞争的目标和对比标准,使员工为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互相竞争。

    五、供热系统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吗?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013年住建部和工商局印发了新的《建设工程蠢基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强调,《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带裂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锋皮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因此,供热系统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六、2019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七、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有什么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指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其复杂性:

  • 标的物复杂,需要发包人在合同的发包人要求中对标的物的功能、质量、标准、验收等进行明确;
  •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往往涉及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复杂法律关系;
  • 政府监管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投标过程、主体资质、质量标准、安全、农民工权益保护、争议处理等都有强制性要求。
  • 八、建设施工合同有哪些审查要点?

    作为供职于房地产领域的律师或法律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工程领域特殊的工作模式和分类,了解不同类型的建设施工合同,才能抓到哪些合同要点容易引起纠纷。进而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便尽量避免争议的产生。本文意在明确几种较常见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种类,进而对各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要点来表达下我的浅见,欢迎斧正。

    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第十八章专门具名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规定,具体条目为第788条到808条。这是在原本合同法的基础上,对两个建工司法解释的吸收和继承。在适用该章法规时,除了本章各法条应该了解运用外,还应注意第808条的规定,展开对建工合同的观览格局,熟悉运用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808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涉及、施工合同。从法律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建工合同的相对方一般就存在两方,即发包方(发包人)、承包方(承包人)。发包方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建设单位,他们的需求是最终得到符合图纸要求的不动产用于自用或对外销售。承包方就是施工单位,他们是建设不动产的一方,通过人员、机械、材料等输出依照图纸、洽商变更等建设完成发包方要求的不动产来赚取利润。一个建设项目的全周期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立项设计招标、相关图纸设计、施工招标及获得规划许可、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交付几大环节,也称为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作,也会因为涉及以上环节的承包方式的不同签订不同类型的建工合同。

    一、EPC合同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方受发包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这种模式下,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可以有效克服涉及、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二、D-B合同

    DB(Design Building),指承包方受发包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所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的全过程的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优点是参与项目的三方即发包人、设计机构、承包人在各自的合同约定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代建合同

    是指项目的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业主单位)分离,有项目出资人按照建设(适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工程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负责建设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控制项目投资、保证质量和工期等建设全过程,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合同。目前,国内的绿城集团是相对成熟的采取代建模式提供代建输出服务的企业。

    四、传统承包合同

    这是普遍意义上较为传统的承包合同,在这种合同下的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司其职,只负责自己的设计或施工任务。该建工合同一般采取工程量清单/暂定总价/固定单价的模式来约定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

    对于建工合同审查,普遍意义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对合同相对方的背景调查。这是商务合作中一般首先进行的部分,一般是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进行审查。这个环节除工程专业人员参与外,法务人员也应当参与。除了审查相对方的资质、挂靠等情况,建议调查一下相对方企业的涉诉情况,已初步了解对方在哪些领域出现过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避免。

    2、对合同的施工名称、施工范围是否明确,尤其是存在甲指分包的情况下,界定总承包方的施工责任范围对日后决算的意义就很重要了。

    3、施工工期,明确开工日、竣工日、实际施工日期等约定,一般具体到天数。这个天数要充分考虑可行性报告中的不利因素,规划要求,交叉施工以及当地冬施的影响。同时对于不可抗力(如重污染、创城、检察等导致的停工)的问题也要充分考虑。这个也是要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计划(也称为建设工程里程碑计划)中明确阶段性细化。这个计划最好也由双方盖章确认,以方便后期工程进行中对各个节点的把控和施工逾期的追责。

    4、合同价款约定,相关发票的约定。这个环节中首先对预付款、进度款、竣备结算款、质量保证金、发票类型税点等的约定要明确,本着可控的原则审查。其次,对工程量审定原则、计价标准等要明确,以保证合同最终决算有所依据,尽量避免双方扯皮。

    5、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审查。这一部分非常庞大且繁杂,其中涉及到是否有甲指分包(由发包方单独指定或单独承包出去给第三方的某个细化的工程阶段、区域或节点)或甲指供材(由发包方指定的材料采购单位),工程质量的约定和违约责任、工期(阶段工期)的约定和违约责任、工程款(进度款、尾款)支付和违约责任、交叉施工的约定和违约责任、安全施工的约定和违约责任、和施工现场周边单位协调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相关签证变更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等。其中各环节的表述要专业、明确、无歧义。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最容易出问题的部分就是涉及款项支付、工程质量、人机材的使用、工期逾期等领域,所以这些部分一定要重点审查,保证后期一旦出现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进行控制。

    6、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除了《民法典》规定的相关法定事由以外,要结合事实情况充分考虑在合同相对方某些领域严重违约后的合同解除问题。作为发包方,主要考虑事关质量、工期等问题,作为承包方,主要考虑进度款等问题。这里插句题外话,承包方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双方都要心里有数,就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里不再展开,稍后会结合案例做专题介绍。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为涉及建工合同的纠纷必然属于不动产属地的特殊管辖,所以对管辖地域的争议不大。但是就解决方式,有的偏向于仲裁、有的偏向于诉讼。根据以往的经验,采取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往往要看合同双方的特点。仲裁的好处在于快速、灵活、一裁终局。但是,建工合同的纠纷往往标的较大且案情复杂,仲裁结果往往双方都会有较大争议,此后再诉至法院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虽然届时的诉求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因为内容的繁复往往要花费更多的人员和精力应对。其次,仲裁的救济途径相对于诉讼还是少一些。至少诉讼会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机会,对合同各相对方还是有充分的表达机会。所以,我个人更偏向于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工合同纠纷。毕竟诉讼的目的不同,是以打促和还是其他诉讼策略,届时可以再灵活调整。

    下面针对上述的几种特殊类型的建工合同的审查,我简述下个人意见。

    1、EPC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因为包含了涉及、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所以实际上是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一个混合体。这个类型合同的审查,除了上述传统承包合同需要审查的要点外,需要额外注意设计阶段和采购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发包方,要重点审查对设计成果及阶段设计成果的控制,毕竟图纸是建设工程的灵魂。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发包人的需求,重点就在图纸。所以,针对设计阶段发包人的权利要明确,且重复设计、逾期或多次设计均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解决方式要明确。对于承包方,则应注意设计成果的确定条件、承包方作为专业单位的话语权、对工期是否有逾期影响,对整体造价或者说合同价款的影响等。

    其次是采购。这个类型的合同下,要注意是否存在甲指供材的情况。即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商。作为发包方,要注重采购节点、价格确定方式、采购量、采购品控质量等内容,作为承包人,需要注意采购相关价款的确认,发包方的款项支付节点和支付方式。

    2、D-B合同

    这个类型的合同相较于EPC合同是缺少采购环节。所以,这个时候我们更要注意采购对整个建设工程的影响。比如由谁采购、采购的数量、类型、品牌以及响应时间和联络方式等。同时注意如果是甲指供材,那么材料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有影响,以及该影响的责任归属问题。

    3、代建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是由承包方整体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等全流程的建设工程,有的甚至还会包括尾端的销售阶段。这种独特的模式一般是业主方(出资方)要依托承包方的平台、品牌、技术及口碑等因素打造房地产产品。同时这个模式的合同下还要注意是否伴随着融资协议的存在。

    该类型合同的审查,因为承包方或者称为代建方有可能并非实际的建设施工单位,所以相关施工的条款可能不会出现太多。但要注意一些其他项目: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及依据、工期管控、质量管控、业主方话语权和否决权、业主方与代建方争议解决方式。其实最主要管控的是业主方对项目的控制权。这是一个和代建合同初衷存在些许矛盾的问题。业主方寻找代建合作,就应当给代建方最大的自主权。但是整个工程建设业主方又应当注意对整个项目的监管和控制权。所以如何平衡这个点,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谈判之初对自身需求的一个考量来决定了。

    下一期,会搜集整理建设施工项目中可能涉及到的几种融资协议的分类(如BT协议、PPP协议等)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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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作废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废止。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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