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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的情况,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结算工程款。因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固定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按照合同法办理,具体的结算方法是以不伤害双方的利益为准,没有约定结算方法,只能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总量,加税金、合理利润的方法了,若图纸资料齐全,按照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计算了。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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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②格式合同。
③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你方签订的该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已经很明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风险已考虑再综合单价内,所以工程量你方最初计算错误,结算时不会增加结算值,风险应由你方承担,至于变更减少的项目,在结算时也会被扣除,因为结算方式为固定价+变更。
1、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CIF价的110%,特殊不超过CIF价120%。
2、按照国际惯例,海运保险条款为ICC(A/B/C)三种,其为英国保险协会条款;国内公司一般也有用CIC条款的,为中国自定条款。
3、固定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如下:货物种类,航程,包装,所用条款,投保额度,保单模式及责任限额;每一项都会影响到费率。
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是先签订相关合同后再履行合同。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双方仅进行了口头的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你实际有施工行为,并完成了相应的、合格的工程量,则你有权要求建设方或者相应的转包方给予结算。
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是否能查实双方的约定价款;查实不了就协商;有争议可以申请评估鉴定,再依据相关的定额和实际施工情况判定。
1、首先,该项目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应该依法招投标而未招投标,因违反的《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及《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被确认后,其合同条款也随之无效,其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就折价补偿,如果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就纷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之规定,应按合同固定总价予以结算,不应再次审计。
3、如发现工程量有虚高,可发函给委托方,由其决定是否扣减,保留好与委托方的来往信函。
4、如果委托方同意你方调减工程量,以对方发函为准。
5、如果委托方不同意或者由你方决定是否调减工程量,你方要么依法调减,否则因违反审计费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要么与委托方解除委托,以免承担责任。
只要合同双方达成意向,当然可以变更结算金额计算方式!
这种情形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施工合同没有定价格,以当地及施工合同履行时间的施工预算定额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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