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施工单位拖延工期怎么解决,合同法里工期改动怎样算工程造价

 2023-12-28  阅读 192  评论 0

摘要: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建筑施工合同法中的建筑施工工期指的是什么?在合同协议内容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

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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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合同法中的建筑施工工期指的是什么?

在合同协议内容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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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建筑合同法268条?

定作人对承揽合同的随时解除权    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这是合同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承揽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符合了现代民法的立法潮流。各国民法典基本上均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对承揽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应否受到限制?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不应予以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予以限制。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虽在赋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同时,对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649条规定:“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得随时解除契约。”日本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时期,定作人,无论何时,都得赔偿损害而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1条也规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应赔偿承揽人因契约终止而生之损害。”

四、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得开工。

  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资质或者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 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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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是指规范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工程质量要求,合同价款支付,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1.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中的首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自由意思表达等。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此外,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

2.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并在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努力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3.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合同的解除权利的行使和程序。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可以依法解除。此外,合同解除后应当根据损失情况,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项。

4.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法律规定了工程质量要求的标准和检验的程序。工程质量要求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业主有权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价款。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报告,以便业主核实工程进度和成本,并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建立合同款项的支付和结算制度,确保支付的透明、公正和安全。在合同价款支付过程中,应避免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

6.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中的关键问题。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必要的保险,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业主也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和理赔的程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7.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中的重要内容。施工单位或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赔偿、合同的解除等。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施工单位和业主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共同努力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条,我们能够建设更安全、高质量的建筑工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七、山东省建筑施工允许使用电渣压力焊吗?

没有说哪个地区不能用电渣压力焊啊!直径大于16mm的Ⅰ、Ⅱ、Ⅲ级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可以用电渣压力焊,可以有效节省材料。

其焊接接头质量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规定。

八、商业建筑施工和住宅建筑施工区别?

没多大区别,多的只是在细节上体现。比如商业楼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侧重。

结构上现在为了空间的合理使用,住宅楼基本上都是框架剪力墙结构。商业楼为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方便分隔。

现场施工也是按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施工,土建施工基本没啥区别。

九、建筑施工包含路桥施工吗?

不包含。路桥属于路桥建筑工程行业,所以属于建筑施工。路桥专业是指桥梁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工程、隧道工程几个专业的统称。我国建筑行业则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十、结构施工建筑施工的区别?

结构施工是钢筋模板混凝土塑型施工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骨架施工涉及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的施工这两大分部又分为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分项,又分为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加工安装,混凝土等检验批。建筑施工是保温节能,装饰装修等造型完成。拿人比喻结构是骨头建筑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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