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土建基础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最新司法解释

 2023-12-28  阅读 216  评论 0

摘要: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么?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探、设计、施工合同。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谁是发

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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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探、设计、施工合同。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谁是发包人,谁是承包人,谁是转包人,谁是分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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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四、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虽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强制监管,这与承揽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2.合同标的是否构成不动产一部分或添付成为不动产;

3.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有验收资料收集、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保修期等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专有内容;

4.合同义务是否在竣工图要求范围内;

5.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内容是否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

6.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关于建筑活动概念、范围、分类进行界定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

实务中,建设方或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门窗的制作安装、建筑砼梁板定制与安装、其他建筑构件的制作、预拌混泥土等分包给第三方。对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仅仅负责制作、运输,且安装是按照甲方要求下进行,不负责此部分工程验收(仅仅对提供门窗、梁板、其他构件进场检验负责),其制作的门窗、建筑砼梁板、其他建筑构件虽然构成了不动产一部分,但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项下的定做合同(四级案由)。又如:第三方仅仅提供现场预拌混泥土,只按照合同约定的配合比提供现场需要的合格水泥砂浆,不参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水泥浇筑,压光、养护等),则为定做合同。

下面看一个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辖387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能对抗专属管辖。

裁判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因建设工程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亦将管道与设备防腐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种类。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么?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扩展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

1、导向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绩效指标的导向作用,绩效指标就是为员工在工作中明确目标,指导工作。

2、约束作用建设工程合同有些会明确告诉员工那些是应该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与绩效指标相符合,约束员工日常行为和管理规范以及工作重点和目标。

3、凝聚作用一旦建设工程合同,员工就会利用各种资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来实现和完成绩效目标,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方向。

4、竞争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定就要求员工要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标,绩效指标明确员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这样就提供了员工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与外部之间的竞争的目标和对比标准,使员工为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互相竞争。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签订对总包人最有利?

《建设工程总包合同》是指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包、发包方式。即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签订合同时,对总包如有利的原则为:权利性条款需要尽可能精确,义务性条款尽可能宽松或模糊。具体注意事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2)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发生纠纷。

(4)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会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职责和权限,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5)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6)不可抗力要量化。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应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作出详细规定。

(7)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8)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账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时,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对应的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9)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0)约定违约条款时,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及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争议。

(11)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七、供热系统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吗?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013年住建部和工商局印发了新的《建设工程蠢基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强调,《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带裂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锋皮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因此,供热系统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施工范围不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施工范围仅限于土建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不但包括土建工程,还包括安装工程,以及与安装工程相关联的调试试运行。

当然,无论哪种合同,其施工范围都必须在合同内容中详细填写,以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该建设行为为主要合同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认可,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条额外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即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应认为合同有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第73页至第74页。

十、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有什么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指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其复杂性:

  • 标的物复杂,需要发包人在合同的发包人要求中对标的物的功能、质量、标准、验收等进行明确;
  •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往往涉及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复杂法律关系;
  • 政府监管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投标过程、主体资质、质量标准、安全、农民工权益保护、争议处理等都有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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