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按工期完工怎么办,施工期没按工期完成怎么处理

 2023-12-28  阅读 233  评论 0

摘要: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施工单位未按工期完工怎么办?施工单位未按工期完工如果不是由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或业主方面原因引起的,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赔偿业主损失

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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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未按工期完工怎么办?

施工单位未按工期完工如果不是由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或业主方面原因引起的,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赔偿业主损失。

二、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怎么发函?

告诉甲方未按合同支付款多少,然后再要求甲方必须按合同尽快支付,具体模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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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交工程款函

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我司与贵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贵局应该在本月的十九日以前向我司支付工程款捌拾万整,但现在一直未付,请贵司务必有本月前支付给我司,否则会影响到工程进度。

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2.10.23

三、装修未按合同约定完工赔偿多少?

赔偿金额都在合同内有约定,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可以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

按照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我可以要求赔?

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对方违约,可以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民事诉讼,请求违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

三、装饰公司迟延履行约定造成未按照约定期限完工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将装修工程完工。

四、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履行约定后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六、基坑支护时效到期,施工单位给甲方发函怎么写?

建筑物的一般基坑支护,由施工企业负责,是基础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基础验收后,支护就再没有用了,应及时回填,以便后续施工工作;

属于‘深基坑’的支护,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应由建设方提供的基本安全施工环境条件,因此,应由建设方委托深基坑支护设计,并主持专家组对深基坑支护的安全专项施工专项方案论证。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文件的审查、深基坑的监测委托都应由建设方办理;深基坑支护的安全专项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企业依据支护设计图纸文件,负责编制。以上工作,不需要施工单位给甲方发函,这在监理例会上,由总监正式向建设方提出的。

深基坑支护的有效期,是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上首先应该标明的,一般使用寿命是一年,最多的不会超过两年。

七、施工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怎么办?

既然有合同,合同上有装修开工日期,那就是有法定效力的开工时间,不用付款来证明,当然正规合同上对于工期和相关的义务责任也是有规定的。

这个问题首要是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方,不是拖工期就一定是施工方的责任,当然我也没说是您的责任。

一般来说业主这块要确认图纸,确认材料,提供保障施工的条件,按时付工程款,施工方要做好施工计划,按时施工,提前通知业主各项事项及分项验收,有问题及时沟通或变更,该出图出图,该算价算价。不明白再交流

八、业主未按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另外,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 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九、政府采购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怎么处理?

政府采购属于民事行为

你可以到上级政府投诉

或提供证据到法院起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缓慢身为监理应怎么处理发函吗?

1、监理人员在检查中所发现的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如果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施工单位不听,监理通知单是制止或纠正违规施工行为,消除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主要措施,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

监理通知单要闭合,每份监理通知单所指出的问题,承包人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有关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是否已经得到纠正,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已经落实等等,监理要进行督促检查,检查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不找出质量问题原因的不放过,不制定出整改措施的不放过,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放过”,确保每份监理通知单最终都有明确的结果。要克服只发通知单、不问最终结果的监理方式,否则会削弱监理通知单的严肃性,不利监理工作的开展。2、工地会议是建设各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作为监理,要充分利用工地会议的机会,认真分析、总结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施工工艺及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缺陷,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并形成一致意见加以贯彻执行。对会议确定有关措施、要求,要切实抓好落实,切忌把工地会议搞成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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