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与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的有效和无效

 2023-12-28  阅读 283  评论 0

摘要: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合同有效与合同效力的区别?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

今天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本网站分享生活常识、旅游攻略、教育教学、房产楼市等综合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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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效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效力,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之分。

二、个人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1、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商,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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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关于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从你的描述看,这个事件分成二个部分,一个是借款,一个是抵押。

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并无任何争议。

关键在于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后生效。

所以,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你们的抵押合同有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了“房地产他项证”,如果登记了,那么,很明确,在A没有还款能力时,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执行对C的房子的抵押权。

四、装修公司和施工队签什么合同?

当你雇用一家装修公司和施工队来完成你的房屋装修时,你应该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来确保工作的质量、时间和费用等方面得到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

工程合同:这是最基本的合同,其中需要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建筑材料、工程质量要求、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付款方式等。

设计合同:如果你需要一些专业的设计服务,你可以签署一份设计合同。设计合同中应该包括设计的费用、设计师的资格和责任、设计的具体要求、设计的时间等。

物资采购合同:如果装修公司承诺帮你采购建材,你应该签署一份物资采购合同。该合同应包括建材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

建筑保险合同:装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损失或人员伤亡等问题,为此你可以与装修公司签署一份建筑保险合同来保障你的权益。

在签署合同之前,你应该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你理解合同内容,并与装修公司和施工队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五、建筑公司与打井施工队合同

建筑公司与打井施工队合同

当建筑公司与打井施工队合作时,双方应当明确并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同的签订对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双方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今天,我们将讨论建筑公司与打井施工队合作中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合同中应该包含的关键条款。

1. 开始和结束日期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项目的开始和结束日期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双方确保工期的合理安排,并为项目进展制定清晰的计划。建筑公司和打井施工队可以共同商定施工的时间表,并在合同中确立下来,以便双方能够准确地掌握整个项目的进度。

2. 工作范围与规格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打井施工队需要完成的工作范围和所需要遵守的工作规格。建筑公司需要清楚地描述所需的打井深度、直径、数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这样可以确保打井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明确工作目标,并按照规格要求进行施工,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准确性。

3. 付款条款

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付款条款对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建筑公司需要确保打井施工队按时完成工程,并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相应的款项。同时,打井施工队也应获得合理的付款保障,以确保他们在完成工作后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报酬。

4. 变更管理

在合同执行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变更请求。建筑公司和打井施工队应共同商定变更管理方法,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费用。这有助于双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变更请求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处理,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5. 保险和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建筑公司和打井施工队各自的责任和保险责任。建筑公司需要确保打井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标准,并为施工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另外,建筑公司和打井施工队也应确保施工期间的意外损失和人员伤害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

6. 终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建筑公司和打井施工队可能会面临一些突发情况,导致双方不得不终止合作。因此,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为了确保双方在终止合作时能够合理地解决纠纷,并保护双方的利益。

7. 保密协议

建筑公司与打井施工队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密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建筑公司和打井施工队应确保在合作期间不泄露双方的机密信息,并明确规定一些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障双方的商业利益。

总结

建筑公司与打井施工队合作需要签订合同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顺利进行的工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始和结束日期、工作范围和规格、付款条款、变更管理、保险和责任、终止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关键条款,可以有效地管理项目风险,避免纠纷的发生,并保护双方的利益。

六、物业公司与施工队合同

物业公司与施工队合同

物业公司与施工队之间的合同是一个关键性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项目中的责任、义务和权益。这个合同的签订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认真评估合同条款,并确保它们能够满足双方的需求和要求。下面是一些关于物业公司与施工队合同的重要内容。

合同目的

物业公司与施工队之间的合同旨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合同应明确界定双方的角色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支付条款、保险责任、质量要求和期限等。通过合同的签订,双方可以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为项目的成功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合同条款

合同的条款应该清晰明确,以避免后期的纠纷和误解。其中一些关键条款包括:

  • 工程范围:合同应明确规定项目的具体工作范围和要求,以避免双方在工程过程中的分歧。
  • 付款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付款方式和时间表,以确保施工队按时获得应得的报酬。
  • 保险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施工队需要购买的保险种类和金额,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 质量要求:合同应明确规定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以保证物业公司可以获得符合要求的成果。
  • 期限和延期:合同应规定项目的预计完成时间和延期规定,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交付。
  • 风险管理

    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在项目中面临的风险和责任。物业公司和施工队都需要评估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合同应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解决方式,以避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巨大损失。

    违约和争议解决

    合同应明确规定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确保争议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

    合作关系

    合同应建立起物业公司和施工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应秉持诚信、合作和互利的原则,在项目的各个阶段保持联系和沟通。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和沟通渠道,以确保双方能够有效地协作。

    合同管理

    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双方应派人进行合同管理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合同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的存档、合同变更的管理、效果评估和问题解决等。

    物业公司与施工队合同是项目成功进行的基础,它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双方应认真评估合同的条款,并确保合同能够满足项目的需求和要求。通过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七、公司可以和施工队个人签合同吗?

    公司不可以和施工队个人签合同。

    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主要资质条件,即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建筑业从业资格,才能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允许个人成为承包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限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获到建筑施工公司资格或者越过资格等级的。

      2、无资格的事实上施工队借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的。

      

    八、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九、合同中法人章与合同章重叠严重,影响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一份合同当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十、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是什么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认为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从属性担保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经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效力性独立条款。笔者发现,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效力性独立条款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二是直接约定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例如“若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人仍应对债务人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将从主合同无效状态下,担保合同效力的角度出发,对合同中约定的上述两种“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效力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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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行为的从属性与附属性均为各国法律、国际规则等认可并接受,也即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多种“独立担保”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担保制度形成了较大冲击。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不同担保方式中采用的独立担保规定并不一致,具体如下:

    1.《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在《物权法》出台前,通常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独立有效的,则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在《物权法》生效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等设定担保物权的合同中有关“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将因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而存在效力瑕疵。《担保法》允许合同双方依据约定设立“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独立担保形式,但《物权法》仅承认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独立担保”。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下,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仅限于担保物权设立的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我们认为,《物权法》并不调整保证合同、定金合同关系,当事人仍然可以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

    (二)实践中对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认定仍存在争议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上为设立担保物权以外(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的“独立担保”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但通过进一步检索案例发现,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效力认定仍存在着分歧。

    1.支持约定有效的案例

    (1)赵洪洁诉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751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构成保证合同关系,其主合同系原告与北京迈源公司签订的《会员会籍权益承购合同》,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定以及《保证担保合同》关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之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可以相互独立;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之精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应的单个民事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本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本案主要涉及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予否定。

    (2)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育红与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育红等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案号:(2014)闽民申字第2067号,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5.04.2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中科智公司已在涉讼《担保合同》中与王滕、刘育红约定“本合同是独立的保证合同,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中科智公司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据此可以认定该《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影响,故中科智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王滕的借款行为是犯罪行为,涉讼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进而提出从合同即《担保合同》亦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3)烟台市商业银行奇山支行与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00)烟经初字第15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约定的效力予以认可,认为“对此应视为原、被告双方成立了独立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没有主从联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2.反对约定有效的案例

    (1)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伟邦进出口有限公司、黄伟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196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09.11

    江苏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海门农商行与伟邦公司、黄伟伟、蔡洪兵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且伟邦公司还向海门农商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海门农商行据此认为涉案保证合同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仍然有效。然而,独立担保的设立便于独立担保受益人滥用权利和进行欺诈,容易引起更多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但书虽为独立担保提供了合法存在的空间,但其立法本意仅针对对外担保,不包括国内担保,故最高人民法院承认独立担保在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担保上的效力,认为独立担保在国际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否定的态度,屡次以判决的形式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运用的有效性。本案中的《保证合同》虽有“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故该约定无效,涉案《保证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无效而无效,海门农商行据此要求伟邦公司、黄伟伟承担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重庆升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马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渝民申426号,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5.22

    重庆高院认为,关于马勇和江润公司是否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借款合同》第七条“保证担保条款”第5款约定:“本条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仍应对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该条款实际约定了马勇和江润公司的独立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虽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合同最明显的法律特征是其从属性,即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独立担保条款的适用,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进而影响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因此,在国内的商事交易活动当中,不宜确认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也应无效,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保证人马勇和江润公司承担远林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3)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合同》的第十四条均明确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明显属于独立担保条款。本院的审判实务已明确表明: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中运用。因此,洞庭水殖关于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无效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审判趋势

    通过进一步检索案例,我们发现在不支持保证合同中“效力性独立条款”的案例中,法院认定独立保证不成立的主要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的相关内容,即“担保实务和审判实践对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2016年7月11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独立保函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独立保函规定》将适用独立保函由国际商事交易扩展至国内交易,当事人可以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国内交易的案例开始引用独立保函的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目前法院支持在国内交易中采用“独立保函”的审判趋势,我们认为对于保证合同、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或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该约定合法有效。对于受《物权法》调整的担保物权设立(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应当遵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则,《物权法》只承认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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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的分析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实践中对于担保合同效力独立性的约定存在争议,若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直接约定对主合同无效状态下的责任承担,例如约定“若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人仍应对债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对于该类条款的效力认定,则需要根据主合同无效状态下,担保合同的不同效力,来判断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状态下的责任承担的“效力性独立条款”的效力。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对于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物权法》仅承认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独立担保。若主合同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除担保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方法仍有效外,其他合同条款均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在情况下,担保合同中对于主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的约定也将被认定无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就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即“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也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对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合同双方在担保合同中对于主合同无效状态下责任承担的约定无效。担保人根据其过错所承担的责任应归属于担保人就担保合同无效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且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在不同情况下,担保人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效力

    根据上文分析,在承认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非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可以独立于主合同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若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人仍应对债务人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对债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部分内容应当属于出现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但担保合同仍有效情形时,保证人应该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即保证人应当就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保证担保。也即,该条款其实就是担保合同中对特定状态下的担保范围的约定。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我们发现在现有案例中已有裁判机构在判决书中对类似条款进行了确定的认定。

    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泉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永成磷肥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保证合同》中‘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即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

    因此,在明确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债权合同无效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约定保证人应就债务人因主债权无效而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保证担保。我们认为该条款的设立因不违反《担保法》第五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五十四条的规定而不存在效力瑕疵,为有效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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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来判断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从而判断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效力。对于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效力性独立条款”也因此被认定无效;对于设立担保物权以外的担保合同,诸如保证合同、定金合同,因不受物权法调整,当事人中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效力独立性条款”,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可以独立有效,当事人也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状态下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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