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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本文之前,请先允许我介绍一下自己。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擦怒处理大量的有关农村房屋相关诉讼,包括农村房屋的买卖、租赁,以及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的分家析产、继承等相关纠纷的案件,过程中经过详细的分析检索,依法依规帮委托人处理房产纠纷事务,结果均收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此,在这里,特简单总结一下有关处理农村房屋买卖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本村村民将宅基地出卖给非本村村民,现在面临拆迁,受拆迁利益的驱使,势必会考虑当初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那问题是非本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是否有效,有一种情形,即使出卖给非本村村民,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就是在连环交易中最后一手的买受人是本村村民时。
什么是连环交易?出卖人是本村村民,其将农村房屋转让给第一手买受人,第一手买受人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二手买受人,甚至接连转让给其他买受人,由此发生的情形称之为连环交易。出卖人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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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也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房屋后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反之,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换言之,只要最终一手买房人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前面多手的连环买卖合同均有效,无论其对应的受让人是否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参考案例:(2017)京0115民初2319号、(2018)京0111民初7641号、(2019)京02民终4717号
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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