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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底是车位购买合同还是转让协议
购买车位是合同。业主在和开发商购买车位时,是要签署所买车位所有权的合同的,并且此合同是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在购买车位之前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查看车位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书,这是衡量车位是否可以作为销售的唯一凭证,如果所购买的车位是没有权限办理产权时,就说明车位是不可以销售的,只能签署协议,但是此协议是不受保护的,因此购买车位一定要签署合同。
到底是车位购买合同还是转让协议
二、 车位购买合同和转让协议的区别
1、租赁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
2、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车位购买合同好还是转让协议好
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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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使用权,相当于买了一个固定的资产,车子每天都能停在固定的位置上,能准确地找到自己车辆,上下班回家节约时间。
第二,小区出租人员越来越多时,车位不够用,自家车位发现乱停现象随手举报拖车,而不用每天在小区转来转去寻找可停之处。
第三,后期转手,房子+车位更容易出售,捆绑销售。
缺点:
一次性投入大,如果是一线城市,车位价格要在十几万到二十万,适合家庭财务状况好的,未来计划常年居住在小区的客户。
租车位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优点:
第一,租金费用低,车位租金是政府物价部门限定的,上涨幅度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灵活,哪里有车位哪里就能停,没买车的时候或者搬家了也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第三,资金流动性高,租车位只需要每个月支付一小部分的钱,资金周转方便灵活。
缺点:
如果车位优先,每天开车回家要抢!手速要快,适合刚需家庭,预算不足且打算3-5年搬迁,或者没有长期固定车位需求的用户。
股权转让,系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系转让股东与受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让与股权的私法行为。有偿的股权转让,被俗称为“股权买卖”,那有偿的股权转让合同等于买卖合同吗?答案为: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专门有一章,即《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毫无疑问,股权转让合同必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相关条款的约束。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合同,也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 的约束。同时,《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合同通则规定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则参照适用。
如实践中怎样把握参照适用的尺度呢?适用或不适用,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举例说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它是买卖合同项下的法条,它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吗?
该条不适用于股权买卖合同,理由如下: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以下简称“第634条”)是针对实体的商品,不包含股权。该条最后一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股权转让方若解除合同,也不能要求受让方支付使用费。因此这条不是针对股权。
第634条的立法目的,是卖方已将商品交付予买方,为降低卖方收不到款项的风险,而赋予其解除合同或要求付全款的权利。而股权即使已登记于受让方名下,股权价值仍存在于目标公司中,不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换言之,假设已变更登记但未收转让款,仍可通过执行该股权转让合同或回转登记等方式规避风险,无须适用本条来规避风险。
2、股权转让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具有显著不同
股权转让以获取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一般买卖则以消费为目的。
根据民法典 第634条针对实体的商品,不包含股权。该条最后一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股权转让方若解除合同,也不能要求受让方支付使用费。因此这条不是针对股权。
第634条的立法目的,是卖方已将商品交付予买方,为降低卖方收不到款项的风险,而赋予其解除合同或要求付全款的权利。而股权即使已登记于受让方名下,股权价值仍存在于目标公司中,不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换言之,假设已变更登记但未收转让款,仍可通过执行该股权或回转登记等方式规避风险,无须适用本条规避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AB就物权人A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BC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AB合同中的标的物是A的房屋,而BC合同中的标的物也是A的房屋,但BC合同中的标的物也可以视为是B所拥有的AB合同的债权,此时BC合同的性质不仅仅是买卖合同性质,还可以一并属于转让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基本注意义务,而转让合同有转让合同性质的基本注意义务。
在BC买卖合同中,若对《既存之物》标的物而言,购方C具有审查是否为可售之物、是否为售方B本人所有之物、有无其他合理解释等基本注意义务,对于购方C明知标的物并非售方所有且并无合理解释后,购方仍然签订BC合同的情形,虽然仍属买卖合同性质,但却属于故意未尽注意义务的恶意情形,至于是否产生了即将或已经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还需进一步判断;若对《未来之物、既存的本人之物、有合理解释的他人既存之物》标的物而言,仍然应当认定为尽了注意义务的买卖合同性质。
在BC转让合同中,对于《AB合同中的B的债权》标的物而言,购方C具有审查AB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基本注意义务,即C应当就此向A征询AB合同的真实性,若因C未征询A,但却因B的所谓AB合同债权本是虚构或非法以及因对AB合同无效的法律认知不够等因C自身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情形,与A无关,应当由C与B各自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认为上述观点比较抽象的话,以下可以举例说明。
A在B的胁迫下为还赌债就A已购买居住的小产权房签订了AB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交付,此后,B又背着A与C就该小产权房签订BC房屋买卖合同,C与B的签约是无脑签约,未作任何考察和求证,事后,B向A通知了BC之间的转让事宜,但C却只跟A索要所谓的A已支付给C的购房款,因A不从,C通过暴力侵占的方式从A手中取得了小产权房的占有,并继续向A讨要所谓C的已付购房款。现在提问:AB合同及BC合同的效力如何?A是否有权要求C返还A小产权房的占有?
答:AB买卖合同与BC买卖合同无效,BC转让合同虽然并不必然无效,但已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因此,A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C返还小产权房的占有。理由主要为:
1、基于小产权房的标的物为法律禁止转让和买卖物,故AB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因AB买卖合同并非是为了买卖小产权房,而是为了实现抵赌债等非法目的,故AB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即形式上的AB房屋买卖合同性质本质上并不属于买卖合同性质,而是隐藏在背后的非法债权。故,不仅AB买卖合同因此无效,而且其背后的非法债权亦不受法律保护。
3、如果将BC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因B并未取得小产权房的占有和物权,故BC合同属于无处分权的买卖合同,但是,BC合同仍然无效,理由如下:
①BC合同因违反小产权房不能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而依然无效,C当然不能要求B履行无效的BC合同;
②C明知应当找B去履行BC合同或返还已付房款,但却去找A索要所谓的已付购房款,故C的目的显然并非是为了购房,而是索要钱款,A拒绝后,C却仍然通过非法侵占的方式取得对小产权房的实际占有,且继续让与C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A向C返还所谓的房款,据此,BC合同虽然并不因没有处分权而无效,但其签订的目的明显是基于BC恶意串通损害A利益并欲将A的赌债合法化,故BC合同无效。可见,BC合同虽然形式上是买卖性质,但本质上也并非买卖性质,而是不法债权的合法变现形式。
4、如果将BC合同视为标的物为“AB合同的债权”的转让合同,此时,BC合同虽然并不因此而必然无效,但是仍然不能因此有权取得对小产权房的占有,理由为:
①由于A是受胁迫而签订的AB协议,AB协议明显是虚假的,即B所谓的债权一开始就是虚假的,故因B的故意隐瞒以及因C未征询过A对AB协议是否真实的意见导致虚假债权未被发现,故而C无权代位要求A交付小产权房的占有;
②由于AB合同属无效,故B所谓的债权不具有可履行性或等同于不存在,C因自己对AB合同效力的判断错误而导致C根本无法取得债权,这与A无关,BC合同属于履行不能,C无权向A提出代位交付请求;
③C只有在向B支付完毕了对价后,才能取得B的债权,但在C未证明其已经支付完毕所谓的对价之前,C无权向A代位提出交付小产权房占有的要求;
④由于A对BC合同并不知情,在C与B未能先行充分举证证明BC合同签字、意思真实存在的情况下,C无权向A代位提出交付小产权房占有的要求。
5、即使假设撇开合同效力不谈,C侵夺了A对小产权房的原占有,侵害了社会公共占有秩序,理当返还原物。
可以发现,在上述例子中,对AB合同来说,虽然形式上是纯粹的买卖合同性质,但本质上并非买卖合同性质,而是不法债权。而对BC合同来说,当将之形式上视为买卖性质时,其本质上亦非买卖性质,而是不法债权的合法变现形式,因BC合同无效,应当返还;但当将之视为债权转让性质时,BC合同并不无效,但却因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而仍然应当返还。这充分说明了虽然买卖合同本身已够复杂,但转让合同更复杂,因对其标的物的不同认知会产生2个以上一并存在且若隐若现的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上述例子中的转让中存在着AB之间、BC之间、CA之间这3个法律关系,但实际上,要复杂的多,不仅AB买卖合同中可能还可区分出2个法律关系,BC转让合同中的BC之间还可以区分出3个法律关系,故而实际上整个转让链条中存在着6个法律关系。
债权转让中,应当区分出是对“原债权中的标的物”的买卖受让,还是对“原债权本身”的买卖受让,对债权本身的受让也可以视为对“原债权的债权”的买卖,若之后存在更多的对【债权的债权的债权】的买卖受让等无限嵌套债权转让,以此类推即可。
预期的效果意思就是一种债权形式,连续的无限叠加的效果意思可以构成债权的无限叠加。原始债权的取得只需存在纯粹的效果意思即可,但债权的继受取得不仅须有效果意思,还得完成对价的给付,债权的转让与受让效果意思的纯粹合意,仅仅是取得了“原债权的债权”而并非取得了“原债权”本身,只有在转让合同中作出了授权或履行完毕了对价给付之后,才算是取得了原债权本身,才能向原债权中的债务人行使实体法上的代位请求权。当然,从程序上说,只要债权转让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无论处于多少级的受让人是否已取得了实体法上的债权,是否完成了对价给付,都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前债务人”代位请求履行债务。债权的取得是人类意思自治的最充分形式。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属于借用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时效性。因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主要是将车位的使用权借给了使用者,让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该车位。但是,该使用权是有期限和条件限制的,使用者仅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使用车位,超出时间则无效。此外,车位使用权还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收回,如出售、拆迁等。因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既不是租赁合同也不是买卖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借用合同。
区别有:一、车辆转让协议重点在转让车辆,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买卖合同是一方给付金钱,另一方给付标的物的合同。
二、车辆转让协议有明确标的,即车辆。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车辆,也可以是其它商品。
二、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基础达成一致的合同。
债务房屋买卖协议书虽不一定无效,但存在很大的风险,购房者极有可能因为债务房屋存在瑕疵而不能过户入住,在房屋上涨期间,不仅会造成时间金钱上的浪费,也会影响到家庭的购房计划。在购买房屋时,可咨询当地房产律师,了解房屋交易程序和风险,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答: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一样土地所有权不归个人,个人无权买卖,买卖土地涉嫌犯罪一般说的转让土地指的是土地承包权流转也就是转让的使用权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 XXXX 小区 XXXX 楼 XXXX 号车库(建筑面积 XX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XX 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卖车人):
乙方(买车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车卖给乙方,
发动机号,出厂编号,许可证号,以壹拾伍万元成交。
一、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以前此车一切责任由甲方(卖车人)
负责(包括经济纠纷、盗抢、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从签订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买车人)负责(包括经济纠纷、盗抢、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
二、购车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在交车时一次性付清。
三、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法律生效。
四、交车时间:201X年10月8日。
甲方:
乙方:
201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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