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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用于发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的,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法规、招标询价谈判等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协议采购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等相关信息、专家库建立信息、代理机构确认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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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都是免费的网站,不过信息时效性比较差,需要专人盯着才可以,否则的话就很容易错过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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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两个步骤阶段,分别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约束力。
承诺也可以称为接受或接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二、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三、承诺的撤回和撤销规定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综上所述,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只有两个阶段完成之后,合同才正式成立。
湖北政府采购合同平台是湖北省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建立的一个在线平台。该平台旨在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为供应商和采购单位提供便捷的合作渠道。
湖北政府采购合同平台是湖北省政府采购集中交易平台的一部分,是一个全面覆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线上平台。该平台涵盖了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包括需求发布、供应商管理、投标报价、合同签订等。通过该平台,供应商可以方便地查询招标信息,参与投标,与采购单位在线签订合同等。
湖北政府采购合同平台拥有以下的功能特点:
湖北政府采购合同平台的使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湖北政府采购合同平台的建立对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湖北政府采购合同平台是湖北省政府为了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而建立的在线平台。通过平台的使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进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市场竞争和改善服务质量。
答:
政府采购在合同之前。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组织为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等方式,从供应商处获取所需的物资或者服务。
而合同则是在采购过程中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政府采购是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的,采购完成后才会签订合同。
如果政府采购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的签订也是在采购完成后进行的。
操作类问题:
政府采购和合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政府采购流程:
(1)需求确认:
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组织确定自己需要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
(2)编制采购计划:
根据需求确认,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采购方式等。
(3)发布采购公告:
根据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4)评审和中标:
对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5)签订采购合同:
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签订流程:
(1)双方协商:
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
(2)起草合同:
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合同草案。
(3)审批合同:
合同草案经过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审批后,签署正式合同。
(4)履行合同:
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采购机构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平台就是当地政府的官网,会在网上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实行采购!能进入当地地政府官网便可上政府采购平台!
这都是需要资质的。比如公司的本科,硕士,取得的资格证书,专利什么的
如果签的是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谁决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过研究,本法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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