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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采取的是区分原则,是指合同效力生效与否不在于行为人是否享有对物的处分权。
举个例子,甲对乙借给其的汽车并无所有权,甲冒充汽车的所有权人与丙定立了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甲虽然没有汽车的所有权,但主要甲与丙签订合同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那合同就是有效的,至于后来甲未能将汽车交付给丙,这就需要甲对丙承担违约责任了。
回到题主的提问,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丙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无权处分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涉及的规定,而无权代理则是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两者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与合同签订的效力是否生效,并无关系,主要要是取决于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此来判断合同效力问题。
而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是无权代理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被代理人未进行追人,那么合同便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就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两者合同效力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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