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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就可以办理他项权利证,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也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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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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