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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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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案情分析
服务期的适用必须具备法定情形,即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以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的形式对职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实务当中,关于专业技术培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委托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的第三方单位对员工进行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不同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对劳动者进行的岗前培训(如企业文化培训、入职培训、职位培训等)、安全卫生培训。
如果你们公司对你的培训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你们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也是无效的,对你们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你自然也无需承担违约金;如果服务协议有效,则你们双方都要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你没有理由擅自违反协议的,是要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一年以上,而公司并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也没有为你购买社保,因此你与公司已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购买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承担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而且,你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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