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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免交租金和按规定享受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保障对象继续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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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2。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于或等于20663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3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4。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5。
6、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6。
7、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7。
8、如按上述规定分档计租后的租金标准低于优惠租金标准的,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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