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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第一种情况,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订立合同的一方,且买房者支付全部房款后,可要求卖房者配合过户,若卖房者不配合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强制过户。
如果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夫妻两个,或者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卖房人隐瞒事实订立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结果就是合同履行不能,买房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房子买不了了,但是有违约金之类条款的可以让对方按约赔偿。
至于另一个回答,纯粹在胡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意思是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处分,一起同意才有效。但考虑到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所有处分行为都夫妻共同做出,也没有必要,因此存在家事代理制度,对于一些日常生活所需的非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视为另一方已经授予配偶代理权,例如买菜啊、买家具啊之类的,至于买房卖房绝对是属于重大财产处分,如果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是绝对要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
至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不知情且无过失,动产之类的以占有为公示手段所以有善意取得支付,像房产这种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的,让对方出示房产证或者房产登记信息,如果你买个房,这种事情都不做,怎么让人相信你是善意的,只能说你非蠢即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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